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以此惩罚性赔偿倒逼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用工行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另外,劳动者也享有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
同时,笔者发现部分劳动者在对待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存在权利认识误区。部分劳动者认为,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该权利认知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享有单方通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并未包括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也没有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上系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析。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同样需要认知正确的处理方式。第一种情形,劳动者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二种情形,劳动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对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的主动权。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在履行上述通知程序后,根据劳动者入职时间的长短,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系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